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。
本标准第一法(直接干燥法)适用于在 101℃~105 ℃ 下,蔬菜、谷物及其制品、水产品、豆制品、乳
制品、肉制品、卤菜制品、粮食(水分含量低于 18% )、油料(水分含量低于 13% )、淀粉及茶叶类等食品中
水分的测定,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 0.
5g
/ 100g 的样品。第二法(减压干燥法)适用于高温易分解的样
品及水分较多的样品(如糖、味精等食品)中水分的测定,不适用于添加了其他原料的糖果(如奶糖、软糖
等食品)中水分的测定,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 0.
5g
/ 100g 的样品(糖和味精除外)。第三法(蒸馏法)
适用于含水较多又有较多挥发性成分的水果、香辛料及调味品、肉与肉制品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,不适
用于水分含量小于 1g / 100g 的样品。第四法(卡尔·费休法)适用于食品中含微量水分的测定,不适
用于含有氧化剂、还原剂、碱性氧化物、氢氧化物、碳酸盐、硼酸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。卡尔·费休容量
法适用于水分含量大于 1.
0×10
-3 g
/ 100g 的样品。
第一法 直接干燥法
2 原理
利用食品中水分的物理性质,在 101.
3kPa (一个大气压),温度 101 ℃~105 ℃ 下采用挥发方法测
定样品中干燥减失的重量,包括吸湿水、部分结晶水和该条件下能挥发的物质,再通过干燥前后的称量
数值计算出水分的含量。
3 试剂和材料
除非另有说明,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,水为 GB / T6682 规定的三级水。
3. 1 试剂
3. 1. 1 氢氧化钠( NaOH )。
3. 1. 2 盐酸( HCl )。
3. 1. 3 海砂。
3. 2 试剂配制
3. 2. 1 盐酸溶液( 6mol
/ L ):量取 50mL 盐酸,加水稀释至 100mL 。
3. 2. 2 氢氧化钠溶液( 6mol
/ L ):称取 24g 氢氧化钠,加水溶解并稀释至 100mL 。
3. 2. 3 海砂:取用水洗去泥土的海砂、河砂、石英砂或类似物,先用盐酸溶液( 6mol
/ L )煮沸 0.
5h ,用水
洗至中性,再用氢氧化钠溶液(
6mol
/ L )煮沸 0.
5h ,用水洗至中性,经 105℃ 干燥备用。
标题: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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